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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陶誠華,男,1963年10月出生,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浙江省武義縣委副書記;磐安縣委副書記、縣長;金華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副書記、主任;金華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金華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金華市委常委、副市長;金華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金華市政協(xié)黨組書記、主席。
2020年11月,浙江省紀委監(jiān)委對陶誠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5月,陶誠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1年12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陶誠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陶誠華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居然試圖通過江湖騙子,以輸送利益的方式求升遷,這是我做得最錯、最蠢、最后悔的一件事!苯邮軐彶檎{查期間,陶誠華在懺悔書中寫下內心的悔恨。
陶誠華廉潔底線失守始于第一次“理財”。2008年,陶誠華將東拼西湊籌來的200萬元交給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任某某“理財”,并約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11個月后,陶誠華收取利息共計66萬元。如此高額的回報,使陶誠華的發(fā)財夢越發(fā)膨脹。
在此后很長一段時間里,他主動向身邊的商人老板們拋出“橄欖枝”,讓他們幫自己進行所謂的“理財”投資。隨著樓市逐漸走熱,陶誠華又把目標瞄準了用“理財”所得投資樓市。他用房產折抵的辦法,將市場價格為361萬余元的房產以500萬元賣給浙江某醫(yī)療器械公司老板方某,目的是希望方某能出錢替他歸還之前以方某名義從某銀行貸款的500萬元。
據(jù)辦案人員介紹,陶誠華打著理財投資幌子違規(guī)獲利共計1075萬余元。與此同時,陶誠華認為沒有當過地方黨委“一把手”是他人生的缺憾,也是事業(yè)追求的瑕疵。2018年,陶誠華結識了所謂的“風水大師”朱某某。此后,陶誠華不僅請朱某某在華山和家中分別為其做法事調節(jié)命理、祈求升官,還試圖借助商人老板出資,并依靠朱某某輸送利益跑官買官,最終被騙千萬元。
2020年,聽聞組織在調查自己,陶誠華不僅不認真反思、主動向組織坦白,反而請朱某某在家中舉辦“消災”法事,以求逃避組織查處。隨著財富的積累,在陶誠華看來,享受有品質的生活才是美好人生,漸漸地,鑒賞音樂等一系列“愛好”隨之滋長。為獲得更好的音響效果,陶誠華從設備到環(huán)境投入了近百萬元,這背后是商人老板們投其所好的“捧場”。
陶誠華反思自己底線失守,成為迷信“風水大師”、大搞權錢交易、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2970余萬元的貪腐“蛀蟲”根本原因在于廉潔堤壩長期滲漏不補、管涌不堵,最終導致全面決堤,不僅毀了自己平和體面的晚年生活,也毀掉了一個美滿溫馨的家庭。
【案例分析】
陶誠華沒有將私心雜念牢牢鎖住,而是奉行權力至上,金錢至上,當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滿足,便寄希望于“風水”,失了心智,陷入迷途,最終落得鋃鐺入獄、身敗名裂。身為人民公仆,理應始終堅守黨性、堅定理想信念,堅決破除風水迷信,自覺抵制享樂奢靡歪風,培養(yǎng)正確政績觀,持續(xù)加固廉潔堤壩。
矯正“信仰偏離”,必須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導其堅定信仰,堅持政治定力,驅除邪氣、涵養(yǎng)正氣,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氣神:同時強化政治監(jiān)督,做實日常監(jiān)督,抓早抓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誡勉警醒,防止其思想跑偏,行為越界。(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相關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規(guī)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guī)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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