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院動態(tài)
詳細內容
News以私人聚餐名義違規(guī)組織公款宴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國有銀行省分行印發(fā)嚴肅干部調整工作紀律的通知,明確要求“在干部調整履新過程中堅決抵制迎來送往、公款吃喝、公款購買贈送禮品禮金等行為”。同年7月,該分行風險部總經理陳某在獲知本部門副總經理王某即將調至分行審計部任職、審計部副總經理宋某即將調至本部門任職后,以歡送王某、迎接宋某為名,組織兩個部門18名干部員工外出聚餐,共消費2171元。聚餐前,陳某向參加聚餐人員表示由其私人出錢請客,實際卻安排風險部某員工支付餐費并以風險部名義開具發(fā)票,數日后又授意該員工以營銷拓展費名義在單位報銷。最終,陳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某、宋某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參加聚餐的其他員工受到批評教育,責令相關責任人退賠違紀費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對陳某違紀行為,一是使用公款支付聚餐費用。陳某在組織聚餐時表示由其私人出錢請客,實際卻安排本部門員工支付餐費并授意其進行公款報銷,違反了廉潔紀律和公款使用管理有關要求,揮霍浪費公共財產,且虛構支出事項,具有隱形變異情節(jié),系違規(guī)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二是擔任組織者角色。此次聚餐由陳某主動發(fā)起并召集相關人員參加,聚餐時間、地點均由其指定,聚餐費用的支付和報銷亦由陳某授意他人操作,故陳某系本次聚餐的組織者,對違紀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最重。三是聚餐目的是“迎來送往”。陳某組織本次聚餐,目的是迎來送往,與正常履行公務無關,不應使用公款報銷,屬于《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問題,同時也違反了所在分行堅決抵制在干部工作調整之機搞迎來送往的要求。
對以私人請客名義組織聚餐,但實際以公款報銷餐費的行為,組織者、參加者均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屬于違規(guī)公款吃喝。
聚餐組織者承擔發(fā)起人和召集人角色,聚餐對象、地點和付款方式一般都由其確定,在整個違紀行為中起主導作用;其他參加聚餐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雖然處于從屬地位,但其本身也擔負著監(jiān)督、抵制違規(guī)公款吃喝等“四風”問題的責任和義務,應嚴格自我要求,在參加各類聚餐前,對誰出錢、與誰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違規(guī)情形,應盡辨別責任和義務。對未盡到辨別義務、應發(fā)現未發(fā)現存在違規(guī)情形的參加者,仍應認定其行為性質屬于違規(guī)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
借干部調整之機搞吃吃喝喝、迎來送往,助長了阿諛逢迎、享樂奢靡等不正之風,庸俗化了同志同事關系,特別是在換屆期間、干部集中調整之際,不論是使用公款還是私款請吃吃請、拉拉扯扯,必須堅決反對。為此,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專門出臺具體規(guī)定,明確無論公款私款,都不得搞迎來送往、借機吃喝。對一般性問題,要提醒批評教育并督促糾正;對使用公款吃喝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等構成違紀的,要堅決嚴肅處理;對借吃喝之機搞各種小圈子等非組織活動,既可能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也可能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必須從嚴把握、堅決查處。督促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
【相關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fā)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fā)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支付寶生活號 | 微信服務號 | 微信訂閱號 | 在線留言 |